当计划执行有序用电预案时,省电力公司提前2个工作日向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实行有序用电的请示,经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为维护全社会稳定和谐,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及有序用电措施。
七、执行要求
1、建立协调机制。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组织成立协调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证有序用电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供电部门应在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县级(包括趸售县局)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针对本地区局部电网“卡脖子”问题,编制用电负荷转移方案。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电网企业与客户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电网供电情况,对客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客户。
4、建立督查制度。在有序用电预案实施期间应实行值班制度,各级供电部门应对客户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客户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不能达到控制要求,并影响到电网安全的客户,在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暂时性断电的严重警告措施以督促客户执行到位,保证有序用电预案的顺利实施。
5、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本预案确定的有序用电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6、实施有序用电预案结束后,各级供电部门应对有序用电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电力供需平衡和有序用电执行情况,重点对各类措施的响应速度、影响范围、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八、名词解释
1、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来源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2、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3、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4、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