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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统筹安排,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办种植、养殖设施农业项目的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为其开展1至6个月岗前技能培训或订单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鉴定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储备技能人才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就业日常汉语和就业岗位常用汉语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语言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其他拟转移就业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贴,用于组织培训和学员的伙食补贴。
  (十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确保职业培训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和劳动力状况,定期、分级确定并公布《年度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及培训成本目录》,凡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按其培训成本全额补贴。各级政府要安排并落实经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自治区及各级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的同时,可对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新职业标准开发、民语题库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十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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