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地州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工资、物价变动等情况,合理调整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对列入《年度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及培训成本目录》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储备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实行全额补贴,其培训补贴可直补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在异地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要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管理,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培训补贴。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挥对口支援省市优势,大力开展技能援疆
(十八)各受援地要积极与对口支援省市对接,在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等能力建设方面,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办法,学习借鉴对口支援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与对口支援省市的职业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联系,广泛开展合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积极主动地引进内地省市职业培训师资、管理人员或职业培训机构,来疆教学、挂职或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也可将我区的职业培训师资、管理人员派往对口支援省市挂职、助教研修,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还可组织我区劳动者到对口支援省市接受职业培训,力争在当地实现就业,劳动者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和每人一次性往返交通费补贴政策。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