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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依据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结果报财政部门确定。

  涉及居民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土地不再单独补偿。

  该项目正定县土地权属管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块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应当有偿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编制收回土地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滹沱河生态园建设规划,编制收回土地方案。收回土地方案经市、县国土局审核,报市、县政府批准。

  (三)签订协议。市、县国土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

  (四)权属注销登记。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手续。原产权人按收储协议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八条 滹沱河生态园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市区征收转用现行土地补偿政策统一执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前做好征地报卷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另行解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7〕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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