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为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造成当事人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例以上的;
(2)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造成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的;
(4)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条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条第(三)项。《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他人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2次,未造成他人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造成1人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3次以上的;
(2)曾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造成2人以上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4)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