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配合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2)2次以上不满5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造成1人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因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受过处罚,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拒绝上缴证明,或拒绝接受调查后经查实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造成2人以上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5)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
三十一条(现为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次以上的;
(2)因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3)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一)处罚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