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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2)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已经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6次以上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6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次以上5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2)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的;

  (3)曾因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

  (2)做假手术达2次以上5次以下;

  (3)因做假手术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造成1人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6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2)做假手术达6次以上的;

  (3)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的;

  (4)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做假手术造成2人以上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5)因做假手术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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