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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川环办发[2011]11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1年7月4日、7月11日,我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汛期环境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发〔2011〕102号)和《关于加强汛期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1〕102号),要求各地加强汛期的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工作。总体上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得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7月25日出现的涪江锰超标事件,致使绵阳等地城区饮用水无法安全保障,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事件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地方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及时的情况,必须引起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提出要求。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川环办发〔2011〕102号”和“川环办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处置场所,尤其是沿江、沿河等岸边堆积物的专项检查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下达书面通知,尽快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抓好落实,坚决防止“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务必责任到人。

  二、严格信息通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于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并通报可能影响地区的环保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凡因信息报送不及时影响事件有效处理处置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三、严格应急值班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热线和值班电话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安排临聘人员、借用人员、工勤人员、工人甚至保安值班,确保值班员时刻在岗在位,严禁脱岗、离岗和电话呼叫转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应坚持辖区内带班,及时了解、掌握值班情况,第一时间安排处理处置突发事件。我厅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值班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以严肃处理,实行问责追究。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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