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1〕9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委托)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各类检查报告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A4纸复印每张0.2元,A3纸复印每张0.5元。
2、复制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每片30元。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应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