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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保康光明医院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复函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保康光明医院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复函
(甬土资函〔2011〕37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2011年6月28日《关于宁波保康光明医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有关情况的函》收悉。鉴于你区已对两本土地证权属名称不一问题和地块未及时开工建设原因作了说明,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宁波保康光明医院与宁波保康光明医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中土地使用者名称不一致问题。考虑到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且两幅土地的契税、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户名一致,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角度出发,同意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办法予以调整。

  二、关于开工建设时间问题。根据你区所述的历史原因,同意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办法予以调整。

  三、关于土地用途和权证问题。原发改委立项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均明确该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医院用房及配套,该公司前后取得的两块土地均为同一个用地主体,项目也属同一项目,为此,拟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办法,将土地用途调整明确为医疗卫生用地,土地证按一本办理,并统一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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