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促进农民增加土地等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积极探索赋予农民房屋完整产权,使农民在房屋出卖、出租、抵押、继承等流转中增加财产性收入。推进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农民股份合作收入。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与农产品价格挂钩增长机制。
5. 增加农民政策性补贴收入。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政策,加大粮食收购金支持力度,确保售粮款及时兑付。落实种粮、农资综合、良种、农机购置补贴,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向产粮大县、产粮大乡、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大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民就业创业、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实事工程、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粮食价外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将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财政投资以股份形式量化给农民的分配机制。研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办法。
6.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等村级集体经济。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村集体在经济开发区或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扩大村级集体资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缴纳税收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县乡工业集中区和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以及村帮助能人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新增税收市县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7. 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和业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农民房产抵(质)押贷款试点。支持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各县(市、区)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信贷+保险”的新型信贷模式,推广保单质押贷款。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适当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
8. 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稳步推进中心镇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联动,深化户籍、土地、金融、社会管理等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农民有序转为市民。大力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施信息惠民工程,为农民增收提供现代信息服务。
(四)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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