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民生的;
4、坚持品牌发展战略,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有成熟的规范运作的服务体系;
5、规模在800个标准展位以上。
(二)特色专业展会(节庆活动)条件
1、在所属专业内具有国内和省内影响力,规模较大、信誉良好,是本市(区)专业展会的培育重点;
2、符合本市(区)优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地方特色;
3、涉及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民生的;
4、坚持特色专业展会发展战略,提供专业的展览服务;
5、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包含研讨会、招商引资等内容的节庆活动,可适当放宽)。
(三)会展龙头企业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展览企业、会展场馆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使用绿色环保、循环利用材料的展会搭建企业;
2、年成功举办展会在4个以上,并有1个市场化运作的展会,进入本市(区)培育和扶持的品牌展会或特色专业展会序列;具备主办或承办大型品牌展会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3、具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
4、服务意识强,办展过程中能为参展各方面客商提供优质、安全、周到的服务;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信誉良好;所办展会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建立会展业年度统筹协调制度。各市(区)要积极协调,建立商务、公安、工商、质监、市政、交通等部门的会展业管理协调机制,优化会展活动环境,处理会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区)会展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统筹协调本市下年度会展活动计划,报送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制定并发布下年度全省会展活动计划,指导全省会展活动的开展。
(二)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各市(区)主管部门应跟踪展会活动的实施情况,要求承办企业上报展会活动总结,每半年汇总统计上报一次本市(区)会展活动实施情况(包括规模在50人以上的各类会议)。今年11月底前,向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推荐本市(区)列入省上培育和扶持的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会展龙头企业名单。
(三)各市(区)推荐上报的品牌展会、特色专业展会、会展龙头企业,省商务厅(会展业发展管理处)统筹、汇总、整理、筛选,提出全省培育和扶持的展会和企业方案;对于在统筹协调、行业统计等会展行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区),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扶持和补助方案,一并报商务厅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