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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冀建村〔2011〕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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