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五)实施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办理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要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口,重点审查建设地段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带,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对于符合选址和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镇乡政府或村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
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其质量安全管理以指导和服务为主,主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八)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管理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