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九)村镇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庄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住宅的竣工验收备案,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镇乡政府备案。

  (十)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规划、建设部门分设的,应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形成闭合管理。镇乡政府应将管理的村镇建筑工程定期报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工作检查长效机制

  (十一)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未经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在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允许其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认真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允许继续使用。

  (十二)建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县(市)、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重点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进一步明确村镇建筑工程相关方质量安全责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及所辖县(市)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村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建筑工匠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