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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价认字[20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增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价格争议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为切实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增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价格争议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中央十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价格工作和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2、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调解优先,重心下移;

  (2)依法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便民、灵活、高效;

  (4)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各有关部门在调解价格争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人民法院负责对诉前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依法确认当事人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效力;依法受理、公正审理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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