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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省政府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市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0;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市政府考核得分。

  2.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照附件6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加分及其办法。

  1.各市安全生产事故实际死亡人数与省下达控制指标的比率低于全省比率的,按照《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试行)》中有关加分规定给予加分。

  负责分解和控制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的省有关部门,各项指标实施结果好于控制指标的,参照《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试行)》中有关加分规定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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