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十个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包括省煤炭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等,以下同)各奖励40万元,其他部门各奖励2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十个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各奖励30万元,其他部门各奖励15万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奖励。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中央驻晋企业、省有关重点企业考核结果的运用。
省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中央驻晋企业、省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对监管企业评优评先的依据,并报省政府安委办,作为企业评选省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
各市政府对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安委办报省政府安委办,并通报被考核企业的上级企业,作为考核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之一。
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在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在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省有关部门对其上级企业考核时,予以否决。
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先进集体奖。
1.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奖,各20个,共80个,各奖励10万元。
2.省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各奖励10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
1.设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共30名,各奖励2万元;
2.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个人奖,各30名,共120名,各奖励1万元。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央驻晋企业、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三)突出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省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