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同政发[201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全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有路必养、有桥必管”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指导、考核养护工作,分配并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2、认真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列入县、区政府考核各乡镇的年度目标中,形成“县有所、乡有站、村有队”的管理养护格局。
3、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做好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乡、村道计划安排、组织、管理、协调、检查、考核、指导工作。
4、建立健全乡镇公路管理站。未成立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县、区要尽快完成该项工作;已成立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各乡镇站机构设置,配齐工作人员。
5、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要按照管辖的乡道、村道按片、分村合理设置村级养护队,实现有路必养。
6、县、区公路管理所和乡镇公路管理站要按照不同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养护作业程序,分别按照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完成管养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建立有效的管理养护机制
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继续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
2、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标,按合同承包到队、到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由村级养护队或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
3、县、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的养护中心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培育养护市场,条件成熟时,通过公开招标,由具备资质的养护公司负责完成。
三、进一步严格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1、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补助和县、区财政配套解决。省补养护资金按每年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给予补助;市补资金按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标准,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补助;县、区配套资金按各县、区上一年度一般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1%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