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市补助的养护资金合并使用,60%用于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工程),30%用于养护大中修工程,10%用于养护应急工程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自行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省、市养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其中: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按当年计划直接拨付;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年终验收合格后拨付;养护应急等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
4、县、区财政养护资金应足额拨付至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未足额拨付或拨付后又部分或全部抽回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从下一年度的省、市养护补助资金中按同等比例扣回。
5、养护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和挪用。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1、以加大日常养护为重点,实现县道、乡道、村道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日常养护“全覆盖”。
2、推行预防性养护,定期掌握路面、桥梁使用状况,及时采取各项小修保养措施,防治公路病害、损毁的发生。及时设置各类标志、标线,将各类道路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大力实施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逐步通过大中修工程完善涵洞、边沟、排水、挡墙等设施。增加警示柱、防撞墙(墩)和穿村路段减速带等,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4、抓好“文明路”建设工作,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通行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面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及时处理占道经营、违章建筑、非公路标志等设施,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
2、继续采取设置限高、限宽等办法,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3、加强乡道、村道的管理,调动村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维护好县、乡、村道的路产和路权。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检查
1、日常养护质量按省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县道以“养护质量好路率”和“养护质量综合值”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乡道、村道以“路面完好率”为评价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2、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项检查工作,同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组织的各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