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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2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提出的“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要求和卫生部的安排部署,今年在全省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县(市、区)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开展提高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是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救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建设,配置专(兼)职人员,加强救治工作管理,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便民服务;落实医技人员,改善病房和监护条件,保证设备设施配套到位,确保患重大疾病病人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宫颈癌临床路径》、《乳腺癌临床路径》和省卫生厅下发的《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治疗基本流程》、《终末期肾病腹膜透析治疗基本流程》,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质量和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深入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使参合农村居民中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服务管理、费用补偿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改善经办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努力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卫生厅制定的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试点工作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厅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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