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病人年度内再次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四、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重性精神病住院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 精神分裂症
| 双向情感障碍
| 偏执性精神病
| 癫痫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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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1000元(合并MECT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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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0000元(合并MECT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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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程序
试点工作由各级卫生部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实施。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诊断、机构选择和费用结算。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确定诊断:重性精神病病人必须在省卫生厅确定的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二)机构选择:重性精神病病人可自主选择省卫生厅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人到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三)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由病人家属先行支付,而后持病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疾病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和收费凭证等,每季度到本人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偿报销1次。
2、住院费用在病人出院时,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参合病人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出院病人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病历复印件等,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病人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应拨付给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汇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费用结算按当地规定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补偿资金,新农合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对费用结算中发生的争议,由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