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河北省卫生厅开展提高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终末期肾病
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终末期肾病透析救治由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主。
三、医疗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实行定额付费。参合农村居民确诊为终末期肾病的病人,在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
终末期肾病病人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一般每周不超过3次)或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标准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病人行血液或腹膜透析中,所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住院的补偿规定补偿。
四、定额付费标准
透析项目
| 省
| 市
|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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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每次)
| 400元
| 380元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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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透析(每袋)
| 42元
| 42元
| 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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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定额费用包括:管道及透析器1套、透析液1人份、穿刺针2支、生理盐水6瓶、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