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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
河北省卫生厅开展提高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终末期肾病
  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终末期肾病透析救治由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主。
  三、医疗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实行定额付费。参合农村居民确诊为终末期肾病的病人,在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
  终末期肾病病人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一般每周不超过3次)或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标准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病人行血液或腹膜透析中,所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住院的补偿规定补偿。
  四、定额付费标准

透析项目

血液透析(每次)

400元

380元

360元

腹膜透析(每袋)

42元

42元

42元


  血液透析定额费用包括:管道及透析器1套、透析液1人份、穿刺针2支、生理盐水6瓶、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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