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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25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农合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新农合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新农合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从2012年起,要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各地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提高农村居民参合缴费标准的准备工作,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证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

  二、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的通知》要求,结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和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修订工作。各统筹地区调整修订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前按原方案给予补偿的参合农村居民,应按照调整后的方案予以追加补偿。

  三、今年,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民政厅下发的《河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救治工作。

  关于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范围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将另行行文安排部署。

  四、各被确定为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要按照省卫生厅支付方式改革培训班的要求,在基线调查、相关数据测算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起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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