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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北省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对于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移植医院,依法给予暂停直至取消该医院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处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

  三、工作步骤

  自2011年4月8日起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8日-4月30日)。各地要按照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法规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地、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立即整改,依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执业活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0日)。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医疗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督导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并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行动开展情况。省卫生厅将成立督导检查组,采用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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