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第十一条所列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一)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二)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三)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四)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五)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六)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七)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
(八)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
(九)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
(十)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第十五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诊疗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诊断与鉴定
第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卫生部
《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一般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1.受种者死亡、较重以上残疾,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为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的。
2.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3.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4.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后的相关病例。
5.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申请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诊断的病例。
第十九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资料。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