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全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55号 2011年7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准确掌握目前我区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康复、社会保障现状及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是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和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做好此次统计,对进一步准确掌握全区残疾人状况变化,评估政策效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项惠残政策的执行评估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依法实施、保证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残疾人基础数据,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时间安排及方式
(一) 统计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10日全部完成。
(二) 统计方式。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采取入户调查填表方式进行。嘎查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入户调查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填报用表)》。登记表填写完成后需由嘎查村(社区)残协主席审核签字后报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经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旗县(市、区)残联。
(三) 数据上报。各旗县(市、区)残联负责将登记表录入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系统,进行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以数据形式报自治区残联。数据经审核有误的需将登记表退回嘎查村(社区)重新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 确保统计经费落实。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进行数据录入的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系统和全国残疾人人口库对接,旗县级残联要配备专用计算机和扫描仪,做好保密工作。对负责入户调查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按照标准发放交通误餐补贴,给予各方面工作便利,确保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二) 各部门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要设置专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入户调查工作,做到街不漏居、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力求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