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7月8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内蒙古公司”)销售成品油增值税的管理,规范税企双方征纳行为,兼顾各地既得财政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纳入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统一核算的盟市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
第三条 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按月计缴增值税的方式。即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按月将实现的应纳增值税额的25%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75%的税额依所属盟市公司实现的毛利额为权数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盟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盟市公司所属各旗、县(区)加油站是否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进行二次分配预缴增值税,由盟市国税局商本盟市公司确定。
第四条 为了使各方分配税额与其经营效果相匹配,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与所属盟市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按照充分考虑各方既有基数的原则,由自治区国税局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盟市公司预缴增值税。
(一) 按税款所属期计算累计毛利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