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期累计毛利额=年度内截至本期毛利额合计
本期毛利额=本期销售额-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
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目前执行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 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全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年度内截至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合计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汇总销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转出
(三) 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纳的增值税额和盟市公司所属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公司总部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25%
盟市公司本期分配预缴增值税额合计=本期应纳增值税额×75%
累计毛利税负率=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所属期累计毛利额×100%
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毛利额×累计毛利税负率
某盟市公司本期应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截至上期已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
第六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各盟市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发生的运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等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便利店及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将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认证结果通知书》(附清单)复印件在税款所属期次月3日内逐级上报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作为汇总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第七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5日内编制《应缴增值税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将经确认后的《计算表》以及《所属加油站增减变化明细表》(包括所在盟市、加油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地址)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在税款所属期次月7日内下发给各盟市公司。
第八条 盟市公司按照《计算表》分配的预缴增值税以及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将分配预缴的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1栏)”;将《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及时传递到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计算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企业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应留档备查。
第九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凭各盟市公司上报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以及《计算表》,按照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月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将分配到盟市公司的预缴增值税合计数用负数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17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