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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号)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 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 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行政监察、 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 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 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 采矿权、 经营权、 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 国有土地、 江河湖泊、 水资源、 地热使用权出让、 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 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
  (三)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
  (四) 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五)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 使用权、 冠名权、 广告权、 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六)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 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七) 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 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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