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改善管理, 提高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 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 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三)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 检查、 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五) 指导、 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