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 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
(三) 检查有关的资产、 经济活动资料, 现场勘查实物;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 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予以暂时封存;
(四)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 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 违规行为, 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六)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公示有关审计结果, 通报、 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 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八) 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提出表彰、 奖励的建议;
(九)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 警告、 责令改正等权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 奖惩、 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