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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60%、试点县(市、区)财政40%比例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资助不超过4万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建立。由当地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度,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核准参保人员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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