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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3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狠抓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监督检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方案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市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各区(县)参照《方案》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方案,组织辖区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遇到新情况,要及时与市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颖,电话:2334366、18999913906)。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2号)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药品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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