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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1.听取汇报。听取各区(县)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各区(县)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各类型代表性企事业单位均不少于3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有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4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附件1规定的内容,不需评估的内容作为合理缺项,不扣分)。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及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抽验结果和药品质量分析报告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由各区(县)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各区(县)在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不少于4家。分值100分,权重0.1。
  以上4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并根据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80分为合格。
  六、检查评估结果的运用
  汇总各区(县)的检查评估情况后,最终形成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报告,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对检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区(县)予以表彰奖励,对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市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将会同监察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安排
  (一)2011年8月3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实施方案。
  (二)2011年8月5日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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