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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各区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区市和市级政府负责承担。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1.核定任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慢性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本单位人员培训,以及对所辖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诊转院服务等;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2)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包括:为辖区内服务人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服务;转变服务模式,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巡回医疗服务;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基本药物的宣教与培训,严格控制人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销售管理等。
  核定的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提出,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区市,分解实施。
  2.核定收支
  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市依据市指导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收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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