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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本市核准的企业技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办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负责本区企业技改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八条 须经本市核准的企业技改项目,企业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条 申请人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否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五)主要产品对国内市场是否形成垄断;
  (六)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七)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用能是否合理;
  (九)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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