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做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贯彻落实《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出台新农合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在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医改办、市卫生局负责)
(2)推广胶南市、黄岛区在村(居)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经验,区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规划内、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并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居)卫生室,逐步扩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并按照国家、省部署,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居)卫生室的村医补助。(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