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治区和县(市、区)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鼓励多缴多补,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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