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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管理方式、统一服务标准。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便参保人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针对城乡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制定方便参保人员登记和缴费的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参保登记既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所在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可在全区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各地政府要积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机构建设和资金设备投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村)、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村)、城镇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站)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初审、待遇领取等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制度转移接续

  (一)本意见出台后,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计发待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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