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1〕6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坚持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