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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帮助经营主体认真落实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建立符合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办法和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引导农家乐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农家乐规划布局。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人文资源、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土地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等规划,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和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明确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区域,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主题和特色,推进区域内不同农家乐业态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分工协作,形成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块状经济。
  (二)综合开发利用农家乐特质资源。各地在依法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要重视挖掘乡土特色文化、农耕文化以及森林、海洋生态文化,不断丰富农家乐文化内涵。立足山区、平原、海岛村庄特色、产业特色以及民俗文化等,重点发展基于乡村民宿的农家乐特色村,并引导农民经营与农家乐相关的农副产品、休闲食品、手工艺产品、创意产品等,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一品一业”发展格局。积极挖掘农家乐的参与体验、教育认知等功能,引导居民参与、体验农业生产,购买、消费特色农产品,促进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发展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以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养生健身、修身养性等为特色的高端农家乐,不断满足群众个性化消费需求。
  (三)创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机制。鼓励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特色村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旅游接待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利用荒滩、荒坡及林地等非耕地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协调作用,利用村里闲置的学校、会堂、仓库等房产资源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没有能力建设的配套项目,并开展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等,帮助农民开办、经营农家乐。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兴办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一村一社办不起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鼓励社会投资者与村级组织合作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公共服务设施、核心接待设施及必要的景观和游乐项目,提高农家乐经营档次。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农业经营者延伸产业链,建设一批以农业休闲观光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
  (四)不断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训全面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逐步将农家乐经营业主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村创业人才;加强对农家乐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他们培养成熟练掌握服务技能、熟悉风土民情的实用人才。逐步建立农家乐生物和农业讲师团,开发农家乐导览和讲解系统。研究制定适合传承农家特色菜肴的农家乐厨师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评定标准,稳定和提升农家乐厨师队伍。支持发展农家乐促进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发挥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进农家乐品牌经营,全面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和挂牌经营,实施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点)创建工程和精品培育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既有农家乐基本特点又有自身品牌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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