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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市、县(区)三防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b.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c.抗旱物资储备。易发生干旱的南澳县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三防指挥部负责调用。

  d.抗旱水源储备。易发生严重缺水的南澳县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制订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a.市、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市、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区)三防指挥部向市三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三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市、县(区)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汕头市三防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三防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三防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韩江下游五大出海口桥闸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三防指挥部与省、县(区)三防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3.2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三防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韩江下游段及沿海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三防指挥部负责乡镇三防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习

  (1)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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