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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当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他项权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
  第九条 存量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合作银行)开立具备结算功能的收款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
  出卖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条 交易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者部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一条 监管合作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房价款时,应当对房产买卖协议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收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二条 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提交的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将核对无误的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于当日传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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