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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际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出现这一情形的,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超过10%部分的工程价款。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实际变更项目调整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出现第二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生争议时,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就无争议部分签发其不完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先支付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有争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调解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调解,制作调解书,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履行调解协议。对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有争议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一: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附表二:承包人风险幅度表
  附表三:工程价款调整表
  附表四:工程计价时效表
  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表一 
  其他项目清单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标 准

备注

1

暂列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费

10%-15%

 

2

总承包服务费

 

 

 

2.1

专业分包一

分包专业工程造价

1.50%

仅是管理和协调

2.2

专业分包二

分包专业工程造价

3%-5%

管理和协调,并按照列出项目提供配合服务

2.3

甲供料

甲供材料价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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