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湖南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 283号) 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清理、 标本兼治、 全面规范” 的原则, 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二、 政策依据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 10号);
(五) 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 的规定〉 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4〕 686号);
(六)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04〕 100号);
(七)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 283号)。
三、 清理内容
(一) 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下同) 项目, 立即停止收费, 坚决撤销收费站(点), 拆除路面收费设施,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 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 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 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 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 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 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 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 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 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 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 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 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 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 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 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 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 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 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 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 要立即停止收费,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 公路收费站(点) 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 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 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 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 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 位置的, 要限期更正; 限期内未能更正的, 责令停止收费。
4、 违规挤占、 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 要严格依法追缴, 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 追缴资金后, 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 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 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 但站(点) 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的下列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 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
1、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 相邻收费站(点) 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 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 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 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 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上述情况中, 属于第1种情况的, 要限期调整站(点) 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 使站(点)间距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 属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的, 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的规定; 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 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按各自的清理范围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后报交通运输部。
(四)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对通行费标准偏高、 经营收益过高、 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 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 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同时, 要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 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 要立即纠正, 实现属性归位。
(六)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 要坚决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 对已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 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 文件过期等问题, 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 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 实施步骤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20日前)。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 收费期限、 收费标准等情况, 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见附件) 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内容要真实、 全面, 数据要准确、 翔实。 专项摸底调查表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张朝晖, 电话: 0731-88770105,传真: 0731-88770108), 由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审查,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