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1〕394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审查项目管理人员,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特别要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回复,及时解决意见分歧。审查人员不得超职责范围进行审查。要在规定审查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查工作日,有条件的,可组织审查人员上门服务。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审查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12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由国家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8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由国家规定的7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6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由国家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
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 进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由审图机构自行聘任审查技术人员,审图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一个以上的审图机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认定资格范围可跨区域审查。
四、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自律,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的审查工作应由本专业的人员进行,执行复审制度,审查应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
五、对于未办理勘察设计入黔备案、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