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及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实地考察申请机构拟开展业务的综合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4、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
5、市级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由人力资源市场处会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工作。区县(自治县)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九)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发生变更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管理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须填写人力资源招聘会审批表,并提供招聘场地布置方案、组织工作方案、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按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常设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应在每年一季度申报;举办一次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申报,审批机关在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市级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报送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市场处会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工作。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监管,杜绝擅自举办招聘会和虚假招聘的行为。对未经公安、市政等部门安全检查和履行相关手续的招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批准。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