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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获建筑面积补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偿面积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规范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并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中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建筑应用面积以及补偿建筑面积等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指标不一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核查补偿建筑面积指标,对所补偿建筑面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结果,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类型及面积、建筑应用面积以及补偿建筑面积等指标。

  (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实施补偿面积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补偿面积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管理,加大对进场关键设备、材料的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琼建科函[2011]129号)、《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 12-2009)等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

  (九)补偿面积项目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应委托本省有资格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

  (十)补偿面积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相应建设内容,并组织了竣工验收后,应向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1.验收评估应提交的材料:

  (1)验收评估申请书;

  (2)能效测评报告(仅限上述第(九)条情形);

  (3)项目验收报告;

  (4)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5)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施工图专项审查文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8)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给排水、机电、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评估组对本辖区内补偿面积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意见(附件)。

  三、补偿面积项目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研究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补偿面积建筑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等问题,最大限度优化建筑设计方案,进一步提高补偿面积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十一)补偿面积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纳入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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