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新增加工配送品种,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或者附页增加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点发生改变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三)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
第三十条 (申请变更提供的资料)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与本次变更申请有关的材料;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延续申请)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三十二条 (申请延续的资料)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延续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 (变更、延续的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许可证的收回)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证。
第三十五条 (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